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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51454号“奥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082号
申请人:克里姆森国际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51454号“奥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383690号“宝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61233号“澳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009985号“奥宝皮孩子游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因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撤销程序在“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且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