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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46882号“MIGHTY LUB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4894号
申请人:强力润滑系统润滑油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46882号“MIGHTY LUBE SYSTEMATIC LUBRICATION,IN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98149号“MIGHTY-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712848号“MIGHTYLAB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712271号“MIGHTY EX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决定书、申请人介绍、单词释义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