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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91659号“好哒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401号
申请人:厦门星曌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91659号“好哒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注册的系列商标,其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好哒啦”为口语化短语,以此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纯净水(饮料)等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张书建
洪强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