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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983380号“MUSCLE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07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6983380号“MUSCLE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553号

   

申请人:北方创新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83380号“MUSCLE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1878号“肌肉科技 MUSCLETECH”商标、第14241734号“MUSCLE MONSTER”商标、第14241735号“MUSCLE MONSTER”商标、第20320608号“MUSCLE MONSTER及图”商标、第25494316号“肌肉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MUSCLETECH”与引证商标一“肌肉科技 MUSCLETECH”、引证商标二至四中“MUSCLE MONSTER”、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制品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使用燕窝、方便咖啡饮料、奶昔、无酒精饮料、食用鱼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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