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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62371号“QIANPAI HOME SP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392号
申请人:吉林省千派家居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62371号“QIANPAI HOME 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9586号“千派QIAN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17270号“前派QIAN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110974号“钎牌QIAN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435394号“仟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四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相同英文字母“QIANPAI”,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张书建
洪强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