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6942174号“探乐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389号
申请人:奥尔夫音乐教育研究中心(西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42174号“探乐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18762号“探越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40980号“探岳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首尾文字相同,整体呼叫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张书建
洪强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