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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49189号“地产识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039号
申请人:南京唔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49189号“地产识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158557号“居发众邦JUFAZHONG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499023号“俊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100260号“企房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588000号“贤能永业ACE & EXCELLENCE ENGINEE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35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