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3089145号“FAST PHOTONICS 新菲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1700号
申请人:新菲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89145号“FAST PHOTONICS 新菲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5379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37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678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678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3842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3518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498155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3392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