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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692750号“茗间传说MING JIAN CHUAN
SH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30197号重审第0000001828号
申请人:武夷山露予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30197号《关于第40692750号“茗间传说MING JIAN CHUAN SH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8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13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2403914号“茗间传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对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的结论予以纠正。我局应当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由于该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中,故诉讼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775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第7393011号“茗间香MING JIAN SH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第24605123号“茗涧传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 静
李雪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