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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29040号“犀牛创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034号
申请人:管丽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29040号“犀牛创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752639号“金犀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97250号“小犀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080412号“犀牛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458009号“犀牛市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143876号“犀牛财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513367号“犀牛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779471号“犀牛智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867282号“犀牛游戏网 WWW.CNUU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867281号“犀牛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768830号“犀牛网 WWW.CNUU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0934187号“犀牛评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7127665号“犀牛财新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6967257号“犀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4904518号“犀牛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8142294号“犀牛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0998737号“犀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867280号“犀牛游戏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十四至十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十一至十三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八至十、十七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十六中文识别部分,且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十四、十五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犀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十四至十六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十四至十六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十四至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