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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96751号“道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454号
申请人:广州同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6751号“道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独特的理念。申请商标是对已注册第5310933号“道奇dodge”商标的延续,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2121号“道奇 美善书及图”商标、第29331425号“嗨!道奇HEY DUGGEE”商标、第36072686号“嗨!道奇HEY DUGGE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实质审查状态,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等待相关裁定结果。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生产车间照片;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产品图片;官网相关内容;产品销售相关资料;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4128号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道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