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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95337号“VETEMENTS LOND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05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995337号“VETEMENTS LOND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672号

   

申请人:唯特萌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蓄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95337号“VETEMENTS LOND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89290号“VETEMENTS”商标、第47302618号“VETEME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实审裁文,需等待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VETEMENTS”品牌简介、“VETEMENTS”品牌产品生产、广告等资料、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商标注册信息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相关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注册,故两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的“LONDON”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颖雪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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