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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8451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72 2022-05-16 10:52:1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00845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452号

   

申请人:易租站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84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创意设计完成的,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39875号“蜗蜗头wowo•top及图”商标、第1723637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目前正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审理中,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多年的苦心经营,已经和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两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两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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