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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10310号“励升 RESURGE D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362号
申请人:辉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首丰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10310号“励升 RESURGE D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45222号“复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82095号“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05528号“涤霡 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3480号“复活;REVIV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96773号“复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050699号“RES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励升”、英文“RESURGE DM”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英文“RESURGE”可译为复活,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整体含义上,与引证商标六在字母构成上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膳食纤维、人用药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张书建
洪强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