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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25063号“大吉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29 2022-05-16 10:52:1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625063号“大吉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873号

   

申请人:李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25063号“大吉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543714号“大吉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42674号“大唐吉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42688号“大唐吉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48636号“大吉祥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720891号“大吉祥寺 GREAT AUSPICIOUS TEM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7389号“吉祥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92671号“吉祥J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52853号“吉祥J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487476号“吉祥J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652313号“吉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9027847号“吉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2720504号“大吉祥寺 GREAT AUSPICIOUS TEM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5597842号“大吉祥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十、十二、十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十一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四、十三及引证商标五、十二中文识别部分中,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六至十中文识别部分“吉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二、十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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