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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785516号“黄优金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900号
申请人:陈双来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85516号“黄优金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9102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624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大量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