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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44116号“米祺林MI QI L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34 2022-05-16 10:52:1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444116号“米祺林MI QI L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049号

   

申请人:崔红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44116号“米祺林MI QI 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938432号“米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802520号“米祺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937046号“优粤点YOU.YUE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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