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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93488号“BUM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832号
申请人:棒扑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593488号“BU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0595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907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游泳衣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