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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73081号“泥大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839号
申请人:吉林省明星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正轩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73081号“泥大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19类、35类上申请的“泥大爷”商标已成功注册。“泥大爷”商标并无其他不良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泥大爷”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