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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79980号“CUPIDG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211号
申请人:孔普蓝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79980号“CUPIDG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06670号、第48735410号、第12015800号商标尚有文字构成相区分,呼叫上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