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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93018号“圣意邦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209号
申请人:山东圣意邦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93018号“圣意邦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95944号“汇税通HUISHUI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4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90474号“国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