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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35153号“瞭望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873号
申请人:瞭望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35153号“瞭望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01116号“瞭望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铁峰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