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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06764号“西岭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516号
申请人:成都蜀之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06764号“西岭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25075号“西岭小酒”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23589号“西岭红”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相关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冰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