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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96539号“ 烧仙草 书亦SHU 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641 2022-05-13 16:40: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996539号“ 烧仙草 书亦SHU 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515号

   

申请人: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96539号“ 烧仙草 书亦SHU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28541号“书亦烧仙草”商标、第54885755号“书亦”商标、第32668714号“姝饴SHUYI”商标、第28276337号“圣约瑟SHUYIS及图”商标、第24191980号“舒亦SHUYI及图”商标、第20214038号“圣约瑟SHUYIS及图”商标、第27729070号“圣约瑟SHUYIS及图”商标、第27516379号“圣约瑟SHUY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被无效,引证商标二被驳回。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至八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吧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烧仙草 书亦”、拼音“SHU YI”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拼音“SHU YI”,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汁吧、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餐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冰
孙志权
马君丽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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