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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55490号“骏欣装饰 JUN XIN
DECORATION J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042号
申请人:江西省骏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南杭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55490号“骏欣装饰 JUN XIN DECORATION J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146284号“J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孙萍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