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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34678号“昌源阳CHANGYUANY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037号
申请人:沧州大拇指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4678号“昌源阳CHANGYUAN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02435号“新粤潮 CY及图”商标、第1933845号“永業及图”商标、第28073568号“CHAINYEA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孙萍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