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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52049号“Unim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82 2022-05-13 16:40: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452049号“Unim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358号

   

申请人:联赛医用产品(湖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标管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52049号“Uni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奶瓶用奶嘴、避孕套、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8799号商标、第164271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商品不类似。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70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奶瓶用奶嘴、避孕套、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放弃奶瓶用奶嘴、避孕套、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后,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商品不类似,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本案在奶瓶用奶嘴、避孕套、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奶瓶用奶嘴、避孕套、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马媛媛
张旭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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