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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65251号“玫瑰伴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272号
申请人:和田思成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65251号“玫瑰伴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73409号“玫瑰伴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文字“玫瑰”,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会计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玫瑰伴馕”构成,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张书建
洪强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