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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788754号“昆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285号
申请人:昆明上海标准件联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88754号“昆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9638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0157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