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6991751号“智慧电科ZHI HUI DIAN
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945号
申请人:海南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91751号“智慧电科ZHI HUI DIAN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5045992号“大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6883292号“智慧共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155152号“智慧中心 WISDOM CE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20300号“智慧能源 SE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38043号“智慧豪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592076号“智慧园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714242A号“智慧商业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821548号“智慧核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005210号“锦誉JIN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