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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63625号“合力HE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302号
申请人: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63625号“合力HE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叉车类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合力HELI及图”的系列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55508号、第469615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和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合力”与引证商标一“合力”汉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润滑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