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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92022号“方正纸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930号
申请人:北京方正顺业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92022号“方正纸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6661号“方正FANG 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31755号“方正FOU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74896号“方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74453号“方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965168号“方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137138号“方正集团FOU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052392号“方正FOU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052451号“方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911847号“方正集团FOU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九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至五、八及引证商标一、二、七中文识别部分,且与引证商标六、九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方正”。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砂管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