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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863797A号“新凤羽 XF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36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丁赢斌
委托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新乐门窗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63797A号“新凤羽 XF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5502号决定,于2021年0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已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也未发现其授权他人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办公环境、名片照片;2、微信聊天记录;3、抖音APP平台信息截图;4、合同;5、收据;6、产品照片;7、门店照片;8、视频信息;9、日历信息等。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是对争议商标的使用。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安徽正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制百叶卷帘;金属窗框;铝塑板;金属窗栓;金属门铃(非电动);窗用金属附件”商品上,于2018年9月6日经核准转让予安徽新乐门窗有限公司,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3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5、6聊天记录、抖音APP平台信息截图、合同等证据相互结合的情况下,可证明在2018年3月3日至2021年3月2日期间,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铝材门窗商品上,并进行了一定的宣传。鉴于铝材门窗商品和钢制百叶卷帘、金属窗框、铝塑板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铝材门窗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钢制百叶卷帘、金属窗框、铝塑板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金属窗栓、金属门铃(非电动)、窗用金属附件商品上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8年3月3日至2021年3月2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钢制百叶卷帘、金属窗框、铝塑板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钢制百叶卷帘、金属窗框、铝塑板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金属窗栓、金属门铃(非电动)、窗用金属附件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