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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79784号“以太辉旺 YTHUIW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264号
申请人:浙江以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79784号“以太辉旺 YTHUI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54438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1]第0000309925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5993983号“国和集团 GUOHE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张书建
洪强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