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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38885号“飞书绩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244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38885号“飞书绩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飞书绩效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23286号“ZHONGXIANG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视频点播传输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