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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92886号“ic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79 2022-05-12 18:55:1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092886号“ic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788号

   

申请人: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92886号“ic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icar”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10128号“i 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5213号“5i5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21547号“i 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22552号“ICAR 宜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636022号“iCars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509406号“WOCHE 我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与申请人是关联公司,申请人已与其协商将引证商标三转让至申请人名下。部分引证商标可共存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未提交转让申请,申请将引证商标三转让至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招牌的油漆或修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涂清漆服务;车辆保养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部分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我局对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珊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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