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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78615号“GO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243号
申请人:一六六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78615号“GO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91122号“GOAT”商标、第35995583号“一起养羊吧 GOAT FAR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商标清单、申请人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OAT”与引证商标一“GOAT”、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GOAT”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带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摄像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