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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28077号“Anyan E 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781号
申请人:北京申鑫泓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28077号“Anyan E 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46567号“anyan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944670号“ANYC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1778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牙齿美白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珊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