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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55479号“JOLU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234号
申请人:福建永德吉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聚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55479号“JOLU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9786号“JOYL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22749号“JDOL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929117号“JOBL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太阳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首尾字母相同,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张书建
洪强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