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6812248号“天兵天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73 2022-05-12 14:08:54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812248号“天兵天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180号

   

申请人:北京天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12248号“天兵天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935290号“天兵天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显著识别主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不完全相同的服务,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雅楠
刘琰

2022年04月08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