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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80144号“班级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128号
申请人:濮阳解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80144号“班级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属于暗示性标志,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用作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推广,已取得显著性。经查询,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班级宝”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