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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96598号“酒正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098号
申请人:山东宏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96598号“酒正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7072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7026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酒正浓”作为商标品牌,并不是代表产品的质量等特点,具有独特含义,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经查询,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酒正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