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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18507号“无极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849号
申请人:广州市日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权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18507号“无极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250233号“无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250230号“无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97818号“无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922528号“岛纪 TIAN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933335号“岛纪 TIAN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678589号“无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至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六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冰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