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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64204号“布达拉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783号
申请人:西藏梅邦虫草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64204号“布达拉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15783号“THE POTALA PALACE”商标、第53334635号“布达拉 POTALA”商标、第53711883号“布达拉宫”商标、第3570325号“布达拉宫 POTALA PALACE”商标、第3570140号“布达拉宫 POTALA PALA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有可能不予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纸等商品,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构成或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件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