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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90710号“鲸牌优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393号
申请人:安徽四零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90710号“鲸牌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03件商标,包含多件“大/小+地名简称”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03件商标,短期内大量提交“大/小+地名简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且其在本案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