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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14943号“大美竹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398号
申请人:江西昕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14943号“大美竹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中含有“大竹”,但该商标整体汉字组合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