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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99192号“鄂家石城小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677号
申请人:尚洪男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99192号“鄂家石城小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形成了区别于县级行政区划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已注册了“鄂家石城”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先已有含“石城”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鄂家石城”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石城”,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李宁
马霄宇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