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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89953号“领吉商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153号
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89953号“领吉商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出于实际经营所需注册申请商标,具有创意来源,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申请人等介绍、领吉商贸有限公司信息、4S店关系图、“领吉商贸”logo设计和使用规范、“领吉商贸”特色服务定制商品照片及发票、媒体报道、宣传海报等广告宣传资料、申请商标排行榜、其他商标裁定书等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