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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69851号“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10 2022-05-12 10:04:12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269851号“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905号

   

申请人:易签链(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69851号“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该申请已被核准,现申请人经营范围已不包含“商标代理”服务,同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相关规定的情由已消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极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申请人主观为善意,是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申请人已经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变更(备案)通知书、官方微信公众号资料、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时,其营业执照记载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此项经营范围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畴,申请人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已向工商部门提出经营范围的变更,删除了“商标代理”经营项目,并注销了其在我局的代理机构备案,但是,该变更经营范围及注销备案的事实不应视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已经消除,否则《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立法目的将因商标申请者的规避行为而落空。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禁止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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