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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74389号“ 衷德脊柱ZHONGDE SP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8993号
申请人:上海衷德脊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小满(上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74389号“ 衷德脊柱ZHONGDE SP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79551号“ZHONG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组合方式、读音、含义、显著部分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2、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与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直接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 衷德脊柱”、字母“ZHONGDE SPINE”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ZHONGDE”,呼叫相同,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冰
孙志权
马君丽
2022年04月01日